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:離職時收取的款項
发布日期:2025-01-04 16:42 点击次数:121
代通知金在2012/13課税年度以前,僱員在離職時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從僱主處收取的代通知金,無須被評定薪俸税。基於終審庭及原訟庭的最近判決,釐清了有關税例條文,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須課薪俸税。在這裏你可了解更多有關代通知金的徵税狀況。
由2012年4月1日開始,根據僱傭合約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,例如《僱傭條例》第7條的規定下累算的代通知金可被徵税。《僱傭條例》第7條訂明,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如同意支付給對方代通知金,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,所涉款額為在該通知期間內通常須付給僱員的工資。
僱主應申報所有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於「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 」(IR56F表格)或「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」(IR56G表格) 。僱員亦須將有關收入申報於個別人士報税表(BIR60) 。此外,如僱員在離職前僱主已給予足夠的通知期,而在通知期內僱員如常收取工資,這些是屬於工作的正常收入,須被徵收薪俸税。
現闡析以下一些通常遇到的情況:
僱員在下列情況下離職
税務責任
已為僱主工作了7天。
7天的薪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。
已為僱主工作了1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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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取1個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為代通知金(即僱員立刻離職,而僱主並沒有給予通知期)。
1個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為代通知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。
已為僱主工作了1個月零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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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收取了1個月零7天薪金(即僱員在通知期內繼續為僱主工作)。
1個月零7天薪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。
已為僱主工作了15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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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收取了15個月薪金及1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(即僱員立刻離職,而僱主並沒有給予通知期)。
15個月薪金及1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。
已為僱主工作了21年零3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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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除了收取受聘期間的應得薪金外,他還根據受僱條件,收取了6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。
收取6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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